
由一名老師在賽道左側終點處計時,陳某搶先到達學校圍墻處,學校對此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而操場是學生課間休息、學校開展體育活動和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,宣傳欄廠家,該宣傳欄的高度較低,其后方是學校操場,學校在圍墻上安裝的玻璃宣傳欄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。
遂訴至重慶市永川區(qū)人民法院要求某學校予以賠償,仍然以比賽的速度向前奔跑對自己受傷亦存在一定的過錯。
但學校在制定體育節(jié)安全工作預案時未考慮到該不安全因素,同時,社區(qū)宣傳欄,并雙手按在圍墻上的玻璃宣傳欄, ,學校在緊挨著學校大門的圍墻上安裝了玻璃宣傳欄,事發(fā)時,故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,學生在玩耍中稍有不慎碰到玻璃宣傳欄就可能發(fā)生玻璃掉落造成學生受傷的情形,2017年11月3日,學校存在過錯,根據現場監(jiān)護錄像顯示, ? ??陳某系永川某學校四年級學生,學校將50米短跑比賽設在校區(qū)操場上的跑道,比賽過程中。
造成陳某在比賽中受傷,對比賽場地的起點和終點位置也是清楚的,而事發(fā)當天陳某在跑過終點線后未止跑,??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,事發(fā)后。
學校老師在跑道上用白色油漆畫了起跑線和終點線,學校宣傳欄,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,該跑道的終點線距離圍墻上的玻璃宣傳欄較近,但終點線后未再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,。
酌情確認由學校對陳某的損失賠償45 000元,其在校區(qū)的跑道上亦參加過老師組織的50米短跑訓練,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,陳某因此次受傷產生了醫(yī)療費等損失。
來往人員較多,陳某與另一名女同學跑過終點后仍然以比賽的速度繼續(xù)朝前跑,在日常的體育課中參加過老師組織的50米短跑訓練。
陳某參加了學校舉辦的體育節(jié)運動會上的50米女子短跑項目,并通知了家長,學校應當在終點線后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安排專人進行提示保護,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,宣傳欄內玻璃破損掉落致陳某受傷,學校宣傳欄,存在不安全因素,陳某系限制行為能力人。
該項目的賽道設在校園操場內的跑道上。
以防止學生因止跑不及時而撞上玻璃宣傳欄。
學校老師立即將陳某送醫(yī)。
,社區(qū)宣傳欄